本裁q345d钢板切割定为终审裁定 |
发布者:无锡立硕物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3 7:21:03 点击次数:54 关闭 |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市增城群锋钢材加工部与被上诉人毛培耀、朱锡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2561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终12561号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增城群锋钢材加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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