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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特厚钢板

发布者:无锡立硕物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8-22 14:41:31 点击次数:87 关闭

  2021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单位年产32万吨镀锌钢板项目目前安装有1套镀锌钢带生产线日已获得环评批复,未进行生产,其中该单位镀锌钢带生产线中的退火炉为燃气退火炉与环评审批手续中用电退火炉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 27 日下达《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1]02-02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视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由临清联信正清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出具的山东京派复合材料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临联正估字(2021)第40号显示:山东京派复合材料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贰仟万零柒仟元整(20007000.00元)。

  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对山东京派复合材料做出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对其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零贰佰壹拾元整(60021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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